释义 |
法律分析: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向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责任人的处理:对于为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责令改正,由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继续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再次为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对该机构进行改组。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