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实现派出所跨区域办案? |
释义 | 特殊情况下派出所可跨区域执法,需按法律办案协作函件程序,协作地公安机关应配合。可跨县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协作条件:合法请求、无条件配合。协作手续:制作协作函,指定办理。执法原则:执行权独立与分工制约、基本人权保障、执行及时、依法定程序执行。 法律分析 特殊情况下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派出所可以通过合理的手续跨区域执法。需应依法制作办案协作函件,由协作地公安机关配合。如果履行协作手续,可以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如果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 跨区域协作办案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公安执业规范细则》的规定,跨区域协作办案条件: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法律手续完备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协作手续: 1、制作协作函。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写明请求协作的具体工作及要求。 2、指定办理。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办案协作函》和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执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1、执行权独立行使与分工制约原则;执行权的独立行使,在此基础上,在执行权的内部结构中,建立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工制约机制; 2、基本人权保障原则;被执行人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基本人权不因普通债权的执行而受侵犯和剥夺; 3、执行及时原则;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应当由执行机关及时而不迟延的实现,在实现过程中效率与公平原则发生冲突时以效率为先; 4、依法定程序执行原则。 结语 跨区域协作办案在特殊情况下是可行的,派出所可以通过合理的手续实施跨区域执法。根据《公安执业规范细则》,跨区域协作办案需要满足条件并制作办案协作函件,协作地公安机关应无条件配合。在执行过程中,应遵循执行权独立行使与分工制约原则,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确保执行及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开展查询、询问、辨认等侦查活动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的,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第三百四十七条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和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将前述法律手续传真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有关信息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请求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应当提供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请求协助开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搜查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请求协助开展勘验、检查、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立案决定书。 第三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一个部门归口接收协作请求,并进行审核。对符合本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协作请求,应当及时交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的,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或者设置其他条件。 第三百四十九条对协作过程中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百五十条异地执行传唤、拘传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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