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不能。股权收益不属于民法典意义上的担保,股权收益是不确定的,公司盈利有可分配利润,股东才可能获得分红,如果是亏损,就无法获得收益。即使是公司有盈利,也未必一定要分红,这取决于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可能决议将收益全部用于扩大再生产。2、因此,股东收益是不确定的,不是既定的债权,不能作为担保,无法质押或抵押。从现实意义上看,这样的担保也没有实际意义,起不到保护的作用。只有股权可以作为权利进行质押。但在债权人本身就是公司的情况下,以股东所持公司股权质押没有意义。3、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