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王五与李六结婚后,李六在未征得王五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中止了妊娠。 王五非常气愤,多次家暴李六,李六痛不欲生,李六诉至法院要求和王五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王五以李六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由提起反诉,要求李六承担赔偿责任。 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王五和李六均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本案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五经常对李六实施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李六有权要求王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本案中,李六不愿意生育,中止妊娠,王五不得以其享有的生育权被侵犯为要求李六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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