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示期债权申报后不支付可以注销。 债权人 在公示期申报债权后,并不是所有债权都能清偿的。所以依法 清算 后,部分债权无法偿还的,清算终结后,可以办理 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 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 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 和医疗、 伤残 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 、基本 医疗保险 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 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