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走私固体废物罪(新规定为“走私废物罪”) |
释义 | 一、概念及其构成 走私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以及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固体废物,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所谓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所谓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最近一段时间,非法从国外、境外进口有害废物,危害我国环境,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本条将之规定为走私罪予以处罚,有利于打击该行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境外固体废物进入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固体废物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万,非法携带、运输固体废物进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以欺骗海关、蒙混过关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固体废物的典型行为,此外,走私固体废物还有一些非典型行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固体废物的:(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固体废物的;(3)与走私固体废物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固体废物而仍非法运输,使之进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运输的是固体废物,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处罚 1、根据本条第3项规定,犯本罪的,应当依照本节有关规定处罚。本节有关规定,由于第151条、第152条所规定的走私行为都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如****、****、****、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物品等而言的,因此,对于本罪不能依之进行处罚。另外,本法第153条也明确规定,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走私毒品罪)以外的货物、物品的都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本罪的固体废物属于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因此应当依照本法第15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1)走私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处罚。 (2)走私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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