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告登记转正式登记 |
释义 | 办事程序: 至测绘窗口委托测绘配图; →至总服务台查验书证并取登记号; →凭号至窗口登记; →至收费窗口交纳房屋登记相关费用; →回原窗口领取收件收据; →到领证日期凭身份证明及收件收据交纳土地登记相关费用后领证。 一、登记时需提交哪些材料吗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通过身份证读卡器读取)、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单位购房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4、房屋初始登记证; 5、销售发票; 6、房屋测绘成果; 7、契税完税或减(免)证明; 8、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如办理房产证时抵押权尚未注销,须一并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登记,提交房屋登记申请书、抵押预告登记证明等。 二、登记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吗 1、申请书、委托书等可在总服务台索取或网上下载; 2、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亲自到场办理登记及领证; 3、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登记或领证,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书面委托书; 港澳台自然人委托的,委托书须公证。其中香港、澳门出具的公证委托书应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委托书应经海基会转递,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各省公证员协会确认; 非中国国籍自然人委托的,委托书须公证。其中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公证文书,需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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