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工商局出具的变更通知书丢失的,可以携带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介绍信或者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到工商局办理,有的工商局的软件系统是支持“补打”文书的,可以重新打印一份即可,如果工商局的软件系统不支持“补打”文书的话,可以将档案中的变更通知书复印出来,加盖工商局的档案查询专用章,效力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