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租房的提取每月可提取额不得超过申请当月所应缴存金额的50%,每一年度都可以提取不超12个月的月提取额。 2.若是用于其它住房消费的,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申请提取的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所应缴存金额的30%。 3.若购买有权的房屋或建造大修本市内有权的.住房,提取金额不得超出申请时账户内所存储的余额,且不超购房总价。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总计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的住房的,公积金可提取的金额不超申请时账户内所储余额的60%,且不超购房价。 4.是偿还具有权的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总计只有一套房时,每月的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的上月实际的还贷额。职工人及家庭成员总计住房有两套及以上的,每月的可提取额不超申请当月所应缴存额的60%。 5.第三套住房不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