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行车肇事逃逸会被追究什么罪? |
释义 | 法律分析:发生事故当事人肇事逃逸的,应当立即报警处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骑自行车被电动车撞了,对方肇事逃逸如何解决 骑电动车撞了人逃逸,处理方法是:1、骑电动车撞了人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驾驶员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2、骑电动车撞了人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怎样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骑自行车在路上,司机撞到人后发现肇事逃逸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车子被撞后肇事者有逃逸行为的,受害人应该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公安机关对逃逸者进行查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自行车撞人算交通肇事罪吗 一、自行车撞人算交通肇事罪吗 一定条件下,骑自行车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排除在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特定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按规定,遇有掉头、转弯等情形时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为15公里,非机动车也能达到、超过这种速度。高速驾驶非机动车,也会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机动车驾驶员,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驾驶员,甚至是行人,均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法》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怎么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有具体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建在学校内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地点;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是否可以属于公共道路需要加以区分:如果小区是完全开放的,车辆可以不经门卫、业主同意即可通行,可以视为公共交通道路;如果小区不是完全开放的,需要进行门卫、业主同意才能进入,一般不视为公共道路,那么如果不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按本罪认定。 若不能分清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报案交警部门能够出现场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一般认为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根据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单独定交通肇事罪,并非共犯)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一、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一条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怎么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1、认定逃逸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对肇事事故应是明知的。 如果行为人对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使,主观上没有恶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在进行正常的驾驶行为。所谓的“逃逸”时不能成立的,如果对于这种驶离现场的行为以逃逸论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典型的客观归责,无论从刑事立法基本原则还是从司法公正角度出发都是不适宜的。当然,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肇事者对于其中所有的细节都有着具体的明知,只要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对于肇事存在盖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2、逃避抢救义务以及其后逃避责任追究。 一般情况下,逃逸者不履行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的动机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并不逃避抢救义务但尽可能地逃避肇事责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抢救义务但并不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单一动机的情况,前者如甲驾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将被害人尽快送到医院,但之后一走了之的情形。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 自行车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自行车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定条件下,骑自行车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排除在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特定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按规定,遇有掉头、转弯等情形时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为15公里,非机动车也能达到、超过这种速度。高速驾驶非机动车,也会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机动车驾驶员,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驾驶员,甚至是行人,均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法》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怎么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有具体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建在学校内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地点;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是否可以属于公共道路需要加以区分:如果小区是完全开放的,车辆可以不经门卫、业主同意即可通行,可以视为公共交通道路;如果小区不是完全开放的,需要进行门卫、业主同意才能进入,一般不视为公共道路,那么如果不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按本罪认定。 若不能分清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报案交警部门能够出现场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一般认为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根据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单独定交通肇事罪,并非共犯) 交通肇事罪怎样能缓刑? 一、交通肇事罪怎样能缓刑? 交通肇事罪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申请来适用缓刑,所谓缓刑适用的原则,就是在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过程中,特别是缓刑适用过程中必须始终考虑的规则和因素,包括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 1、法定因素。 (1)看是否具备法定从轻和减轻情节。 也就是是否符合《刑法》第67条和68条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规定。具体到交通肇事罪,主要看肇事者在案发后是否有主动报案、自动投案、委托他人报案等自首情节,当然还包括是否构成立功等因素。 (2)看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首先是刑期的要求,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能被判处缓刑。对交通肇事罪而言,只有不具备加重情节的一般交通肇事,才满足缓刑适用的刑期要求。其次是实质要求,即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再次,必须不是累犯,累犯的人身危险性严重,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大,故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2、酌定因素。 (1)考虑被告人在交通肇事中所负的责任大小。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只有负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同等责任的才可能构成,那么在具体量刑时如果危害结果相同,而被告人所负的责任不同,量刑时亦应有所区别。 (2)考虑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包括认罪态度、案发后能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犯罪后的态度直接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的程度。对案发后没有逃跑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情的被告人在量刑中应该予以考虑。 (3)考虑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及时抢救、治疗。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现象,案发后肇事人在慌乱中忘记报案、投案,而是主动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及时抢救、治疗被害人并不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效果却比自首更明显,其直接避免、防止了损失的扩大,因而必须对被告人的这一行为进行鼓励,即便抢救的行为并未能避免被害人的死亡,在量刑中必须予以考虑,而且酌情考虑的幅度应比照自首进行。 (4)考虑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积极主动的经济赔偿。 被告人积极主动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对被害人的健康或生命是一种补偿,对被害人的精神也是一种抚慰,一定程度上修复了被交通肇事破坏的社会秩序。同时,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的行为也是体现了对其自身过错行为的正确认识,反映了被告人的悔罪心理。 (5)考虑当时的犯罪时空和周围环境,如天气状况、地面路况等。 很显然,在冰天雪地和大雾天气,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加大。分析肇事时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对比程度,对于准确判断肇事人的过失大小,进而准确地定罪量刑都大有裨益。 二、交通肇事罪中哪些情形不适用缓刑 (一)《意见》规定6种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 1、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的; 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后逃逸的; 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 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同时《意见》还规定5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交通肇事罪一旦发生的话,那么就必须要按照刑法当中来进行处理,当然了,交通肇事罪它也是适用于我们国家具体的刑事的处罚方式的,比如说适用缓刑完全可以,因为它是属于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当事人必须要表现的非常好。 自行车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自行车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定条件下,骑自行车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排除在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特定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按规定,遇有掉头、转弯等情形时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为15公里,非机动车也能达到、超过这种速度。高速驾驶非机动车,也会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机动车驾驶员,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驾驶员,甚至是行人,均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法》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怎么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有具体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建在学校内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地点;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是否可以属于公共道路需要加以区分:如果小区是完全开放的,车辆可以不经门卫、业主同意即可通行,可以视为公共交通道路;如果小区不是完全开放的,需要进行门卫、业主同意才能进入,一般不视为公共道路,那么如果不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按本罪认定。 若不能分清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报案交警部门能够出现场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一般认为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根据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单独定交通肇事罪,并非共犯) 在我国车辆剐蹭后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一、在我国车辆剐蹭后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轻微刮蹭事故逃逸,一旦属于警方追查以后确定的,一律按照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至于处罚,可以一次性扣12分或者直接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假如主动投案和对方协商处理圆满,警察可不立案处理。至于罚款,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经济处罚并不是主要的,主要体现在前面的承担全部责任和直接吊销驾驶证处罚,罚款是500-2000元的处罚标准。 二、肇事逃逸的性质 关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 1、是“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独立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 2、是“独立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 3、是“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随着社会发展,汽车已经成为生活中必要的交通工具,不管去哪都少不了汽车,汽车多了,也就存在磕磕碰碰的事件。所以大家更加要遵守交通法规,切勿存在侥幸心理逃逸,最后酿成大错。 该内容由 李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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