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共有房屋的处置问题 |
释义 | 离婚后共有的离婚房的主旨是:离婚后共有的房产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向法院起诉分割,法院一般会判给一方并要求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协议处理或由法院判决。离婚房产的分割方式包括婚前买房、婚后买房、婚前首付和父母赠与等情况,具体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进行。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共有的离婚房如何卖 1、离婚后共有的离婚房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进行买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在离婚时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决给一方,获得房子的一方要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房产的分割方式: 一、婚前买房付清全部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配。 二、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配。 三、婚前一方首付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产权属于登记人的,对另一方由产权人进行适当的补偿。 四、婚前父母买房赠与子女的,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结语 离婚后共有的离婚房,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起诉分割,法院一般会判决给一方,并要求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和1087条,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处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重视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关于离婚房产的分割方式,根据婚前付款、贷款归属、父母赠与等情况进行适当补偿或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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