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生效还是对抗 |
释义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并非依赖登记,即使未进行登记也能对抗第三方。然而,如果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或转让,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若未经登记,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方的主张。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期限超过五年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是登记对抗的。即不登记也可对抗第三人。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拓展延伸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与法律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是为了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信息记录在官方登记簿上,确保其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登记制度可以提供公开透明的土地权益信息,防止权益争议和纠纷的发生。同时,登记制度也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法律保护的基础,使其具备合法性和可执行性。通过登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可以获得法律保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依法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制度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确保了其合法性和权益保护,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登记制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信息记录在官方登记簿上,确保其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这一制度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法律保护的基础,使其具备合法性和可执行性。通过登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可以获得法律保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依法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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