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无权代理具有代理的“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的表面特征,但并不具有代理的“在代理权限内”的实质特征,无权代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理。一般又将无权代理区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举例给你: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