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代理不追认法律后果是什么? |
释义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一种意见认为应由行为人履行,即承担有效合同的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对被代理人无效,对行为人也无效。 应承担无效合同的责任。合同行为属表意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其名义当事人是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但因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故被代理人没有为意思表示,不可能在其和相对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合同由行为人假借被代理人的名义和相对人订立,但行为人并非合同规定的当事人,故也不应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 被代理人不追认的法律后果是,合同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般违约责任要求合同是有效的 无权代理未经追认的法律责任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有不同类型,而且每种类型的合同中又有不同的情形,因此追认的意思表示向谁作出也应有所不同。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应向谁作出,应坚持两个标准: 第一,以相对人是否催告为标准。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凡是相对人催告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向相对人作出。相对人没有催告的,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分别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相对人作出。 第二,以追认权人的意愿为标准。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追认的意思表示可只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只向相对人作出。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均可以使效力待定的事由归于消灭,效力待定的合同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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