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办理失业证的人员: 1、新成长劳动者:包括应届职业学校毕业生、已过派遣期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2、已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就业转失业人员; 3、有就业要求的“农转非”人员和外地户口迁入人员; 4、有就业要求的其他社会闲散人员。 法律客观: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