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若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担保财产以担保债务履行,则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内优先受偿。重复抵押债务有效,只要债权不超过抵押物价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可提供担保财产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况,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如果重复抵押债务,且担保的债权未超过抵押物价值,该重复抵押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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