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厂家是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必要内容之一,但并不包括批次信息。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数量、用途、储存地点、生产厂家、供应商、购买者等基本信息; 2、危险化学品的物化性质、危险性质、毒性、燃爆性等危险特性信息; 3、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急处置预案、事故报告等安全管理信息; 4、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销售、处置等环节的信息记录等。 综上所述,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批次信息对于追溯危险化学品的来源、质量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建议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批次信息的管理和记录。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二)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三)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 (四)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为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六)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七)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