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分配遗产? |
释义 | 没有遗嘱时,遗产可以根据法定继承或遗赠扶养协议来分配。法定继承按顺序分配,一般应均等,但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民法典》规定男女继承权平等,遗产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顺序继承。子女先亡则由子女的后代继承,兄弟姐妹先亡则由其子女代位继承。继承人可以协商不均等分配,否则可诉诸法院解决。遗嘱存在时,按照遗嘱条款处理遗产分配。 法律分析 一、没有遗嘱怎样分配遗产? 没有遗嘱可以根据法定继承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来分配遗产。遗产分配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根据法定继承、遗嘱或其他法律规定对其遗产的分配制度。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高,其次遗嘱继承,再次法定继承。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于遗产继承的具体事项,是需要根据是否存在遗嘱来进行认定的,有遗嘱的必须按照遗嘱的条款来进行分配处理,但没有遗嘱的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的上述规定来进行处理,同一顺位继承人就遗产的处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办理。 结语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可以根据法定继承或遗赠扶养协议来分配。遗产分配的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再次是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该均等分配遗产,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均等分配。《民法典》规定了男女继承权平等,同时明确了继承顺序和继承人的定义。对于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分配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可以通过起诉到法院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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