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计算总价包干合同的结算? |
释义 | 总价包干合同的结算方式主要分为四种:一是按照合同约定;二是当事人协议补充;三是根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四是按照履行地市场价格结算。如果合同涉及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应按照政府价格进行结算。 法律分析 总价包干合同的结算方式是,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协议的,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可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结算;如果应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该价格来结算。 拓展延伸 总价包干合同的结算方式有哪些? 总价包干合同的结算方式包括按阶段结算、按工程量结算和按进度结算等多种方式。按阶段结算是指根据工程进度划分为若干个阶段,每个阶段完成后进行相应的结算;按工程量结算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根据合同约定的计量单位进行计算;按进度结算是根据工程进度的完成情况进行结算,通常根据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和里程碑进行结算。此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他结算方式,如按照工作量、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结算。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可以确保合同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实现合同的顺利履行。 结语 总价包干合同的结算方式多种多样,根据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来确定。若无约定,可协商补充或参考市场价格。如需执行政府定价,按其规定结算。按阶段、工程量或进度结算是常见方式,确保各方权益。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他方式,如工作量、任务完成情况等。选择适当方式保障合同顺利履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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