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担保贷款人的条件如下: 1、法人、其他组织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担保人; 2、国家机关不得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 3、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得担任担保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担保人; 5、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障;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或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或企业有权拒绝强迫其为他人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