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992年年底,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对1993年以前的药品发明给予一种追溯性质的行政保护,药品行政保护期限为7年零6个月。 1993年中国修改专利法,对药品和化学物质实施专利保护,并将发明专利保护期从15年延长到20年。 1999年4月1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明确各类新药的保护期分别为:第一类新药12年;第二、三类新药8年;第四、五类新药6年。凡有试产期的新药,其保护期包含试产期。 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后,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对申请市场许可而提交的含有新化学成分的药品和农业化学产品的未经披露的数据提供有效保护,保护期限为药品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后的6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