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期限到什么时候 |
释义 | 担保期限失效的时间,是超过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限的时候。如果担保期限已过,担保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则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担保期限届满,担保责任消失。 一、担保期限未达成协议有哪些执行方式? 担保期限未约定时间有以下执行方式: 1、一般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自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视为无约定,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4、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视为约定不明确,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 二、借钱担保人的期限 借钱担保人的期限如下: 1、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担保期限即依约定;如果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是多长时间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4、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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