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动车的报废流程 |
释义 | 1、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确认车辆唯一性,审核交验手续,无误后收车,开具解体厂收车证明。 3、解体厂到地区分所查询车辆信息,确认车辆,如果查出是盗抢、抵押、事故逃逃逸车则会通知相关部分处理,如不是车辆不存在以上情况,则进入4。 4、民警按法规规定对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及其它营运车辆进行现场监销,留存监销后照片,在《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及《监销机动车唯一性确认表》上签字,解体厂填写监销台账。在第4中会出现需要进一步拆解和二次监销的车辆,遇到这类情况民警进行二次监销,解体厂留存数码照片档案,填写拆解台账,可利用零件标明报废回收字样后可以销售。 5、经过4中说到的两种情况后,解体厂整理档案资料后到地区分所办理注销手续,地区分所审核后出具《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 6、解体厂向机动车所有人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将《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交给机动车所有人,告知其注销养路费等相关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部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八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一)报废机动车车主名称或姓名、送车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二)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登记报废车车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身颜色;?(三)收车人姓名。《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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