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出租人享有哪些权利? |
释义 | 房屋出租人的义务和权利概述:出租人有义务交付出租房屋、保持房屋符合约定用途、维修房屋、担保房屋权利瑕疵、担保房屋安全,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出租人的权利包括租房屋权利、收取租金权利、确保合理使用房屋的权利、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的权利,以及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 法律分析 一、房屋出租人有什么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 5、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房屋出租人的权利具体包括哪些 (1)租房屋的权利。这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法定权利。 (2)收取租金的权利,这是根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用途,并对修补、扩建行使决定权。定期对出租房屋行使检查权。 (4)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行使这权利,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当然如果是约定的或显然是明显合理的原因,应该是允许的,规章规定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如收回让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居住或提供给年迈长辈居住。境外有法律规定基于自住的理由而提前收回。两年之内不得出租。 (5)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可行使索赔的权利。行使这权利在于法理由,根据建设部的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行使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 (6)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合同期满,是否同意续签出租合同,是出租人的权利。 结语 出租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房屋、保持房屋符合约定用途、维修房屋、担保房屋权利瑕疵、对房屋安全担保等。而出租人的权利包括租房屋、收取租金、确保合理使用房屋、提前收回自住、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等。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在合同期满时是否同意续签出租合同也是出租人的权利。出租人应当在履行自己的权利时,合理考虑承租人的权益,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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