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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所得税免征范围如何
释义
    企业所得税免征范围如下:
    1、免征1年的情况:
    (1)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2)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
    (3)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
    2、免征2年的情况:
    (1)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3)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二年减半征收)
    (4)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
    3、免征3年的情况:
    (1)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
    (2)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
    4、免征5年的情况: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5、暂时免征(减征)的情况: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税
    (2)以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3)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
    (4)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
    (5)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
    (6)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
    (7)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
    (8)乡镇企业(减征10%)
    一、技术合同备案后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1、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转让方或开发方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减免所得税
    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专利申请清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不享受所得税减免。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项目的合同经认定登记后,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甲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合作开发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奖酬金
    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研究机构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技术服务等活动,合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可按有关文件规定提取奖酬金,奖酬支出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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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0:5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