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驱逐出境究竟是什么制度 |
释义 | 驱逐出境亦称逐出国境。在中国,指对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或治安管理方法。 由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可以独立适用,亦可附加适用,附加适用时应存主刑期满后执行。 一、驱逐出境是附加刑么 驱逐出境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我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由于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由于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与无国籍的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作为一种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而不适用于犯罪的本国人,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 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具体适用时,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以及外交斗争的需要。一般的掌握标准是:罪行较轻、不宜判处有期徒刑,而又需要驱逐出境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对于罪行严重,应判处有期徒刑的,必要时也可以附加判处驱逐出境。 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二、驱逐出境多久不能入境 驱逐出境,是专门针对外国人犯罪的附加刑。驱逐外国人离开中国境内,由公安机关执行。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是不准入境的,具体的年限要向出入境管理部门了解。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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