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在设有外国驻华领事馆的辖区内,如有外国人被行政、刑事拘留或逮捕等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或国家安全机关负责通知其所属国家驻华领事馆。在未设外国驻华领事馆的地区,由该地区公安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通知所属国的驻华使馆。 2.外国人被司法拘留的,由人民法院负责通知所属国的驻华使、领馆。 3.通知时限,凡外国人被拘留(含行政、刑事和司法拘留)或逮捕,如当事人所属国家已同我国签订的领事条约有规定的,按条约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法应当刑事拘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执行拘留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外事办公室和有关的外国人主管部 门通报情况,并报公安部备案,按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