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两种方式寻求救济,被征收人可以在两个方法中选择一个进行,不能同时进行。无论是通过复议还是诉讼,首先需要明确相对方是谁。由于征收决定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所以应当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如果被征收人想提起行政复议的,应该在知道征收决定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作出决定的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提出申请;如果对复议的结果仍然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征收人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该在知道征收决定的时候起6个月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