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开出证据能不能抓人 |
释义 | 逮捕者是民间通俗的说法,在法律层面,应分为治安违法事件和刑事犯罪事件。涉嫌治安违法事件根据《公安机关行政事件程序规定》第57条规定,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涉嫌违法的人,表明执法身份后,可当场询问,检查。当场询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适用继续询问的,可带到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继续询问。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第76条规定,拘留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的事件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从上述规定来看,派出所没有证据时可以对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盘问或拘传,但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时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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