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形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效 |
释义 | 一、哪些情形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效 1、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1)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2)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2、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供哪些材料 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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