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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田复耕补贴政策
释义
    对于土地复耕补偿标准的问题,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32和34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可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自行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各地相关政策执行。另外,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复垦为耕地的,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以广东省为例,在拍卖指标价款中按规定扣除拆旧复垦成本后的净收益,按5%、15%和75%的比例分配给县级财政、镇级财政、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复耕地补偿标准是:
    农村宅基地复垦补偿标准:
    农村宅基地复垦补贴不仅仅只是土地的补偿,还有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一次性补偿:1.2万元/亩;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1.8万元/亩;
    3、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农村宅基地复垦标准条件:
    1、属于避险解困的帮扶对象,符合农村宅基地复垦条件;
    2、主体房屋保留完整,现状为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3、宅基地具有复垦为耕地的条件;
    4、权属清晰无争议,有合法权属证明;
    5、符合其他复垦政策要求。
    综上所述“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粮食多一点少一点是战术问题;粮食安全则是战略问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把确保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供给作为首要任务,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真正落实到位”
    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第三十四条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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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0:2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