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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土地使用权被注销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主要是指已登记的土地权利,因权利被依法收回、存续期届满、土地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达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2、国家组织移民,农民集体成建制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注销登记。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6、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手续怎么办理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2、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3、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第十八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第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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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7: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