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在参加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本人工资待遇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依据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档次。在工伤期内,单位还应缴纳工伤保险金,并为伤势认定期间的职工参保。但在伤势认定期满后,如职工因伤情影响再就业或者工伤后被认定为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转岗或者转业(即职业转换),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期限由原应退休年龄计算。同时,职工还可以依法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 一、《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工伤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和缴纳办法,由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工伤保险金按月缴纳,实行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相挂钩的缴费办法。 三、《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期间,参照本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的索取条件和标准处理。 四、《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费用由个人、单位和国家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