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议登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一、如何办理不动产所有权注销登记 1、所需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校对);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证明不动产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5)其他经过业务受理部门预审后确认需要缴交的资料。 2、办理机构 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该项业务不收费。 3、办理期限 自不动产登记机构收件窗口立案受理,领取《受理回执》之日起计算:15个工作日。合并办理其它登记种类业务的工作日也相应延长,具体以受理回执标示的工作期限为准。 (1)对于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核实当事人资格以及当事人注销申请的合法性 一旦注销发生了错误,其后果往往是无法恢复的。登记机构不仅要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资格、授权书等,还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关于申请注销登记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经审核后,认为符合注销登记的要求,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 (2)注销登记应当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房屋权属证明谁开 房屋权属证明一般由获得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权利人去找当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第一节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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