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统一设定为25年。目前,我区各统筹地区的最低缴费年限不统一,最长的为25年,最短为10年。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二十五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按照上年度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余期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余期费用后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条例实施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执行原统筹地区缴费年限政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