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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许可协议是否需要注册
释义
    商标许可使用需备案,合同内容包括双方信息、商标及商品范围、监控条款等。合同生效需具备民事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商标权包括注册、许可、转让等权利。侵犯商标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等。备案登记保障合同双方权益,被许可人须在合同规定范围内使用商标。
    法律分析
    一、商标许可使用是否需要备案?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需要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姓名和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号;
    (3)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
    (4)许可使用期限(不应超过被许可商标的注册有效期);
    (5)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6)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控的条款;
    (7)在使用许可人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三、商标许可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商标权包括哪些权利?
    1、注册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许可使用权、禁止使用权;
    3、转让权;
    4、商标权都包括的其他内容。
    五、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商标权、专利权的转让、许可合同等,都必须要到相应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办理备案登记可以充分保障许可人及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被许可人必须要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
    结语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需要在商标局备案,并在使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信息、许可使用的商标和商品范围、许可使用期限等。商标许可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是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商标权包括注册专用权、许可使用权、禁止使用权、转让权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伪造商标标识等。在司法实践中,备案登记可以保障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被许可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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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23: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