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张家口取消9项交通行政处罚事项 |
释义 | 张家口市按照政策规定取消9项交通行政处罚事项。 交通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目前张家口市取消9项交通行政处罚事项包括: 1.道路货运、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身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 3.客运经营者等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等行为; 4.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 5.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证件行为; 6.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行为; 7.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行为; 8.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行为; 9.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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