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0年惠州公积金缴存基数 |
释义 | 2020年惠州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下: 1、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单位和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9年全年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的月平均数。在一个汇缴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月缴存金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职工缴存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2020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限额; 3、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2020汇缴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4951元(即惠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设区城市201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317元的3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为5988元。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以上述限额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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