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下高压线挖断了赔偿标准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国防光缆被挖赔偿标准是根据修复线路的费用与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来算的,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线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3、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线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4、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线缆位置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5、不准在地下线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线缆腐蚀的建筑。在市区外线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线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6、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微波站; 7、不准在危及电杆、拖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和架空线路两侧或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 8、不准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9、不准在电杆、人井、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栓牲口和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不准在通信电线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10、不准向电杆、人井、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备射击、抛掷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线路安全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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