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上班一个月主管说经理要考核如果不通过经理会安排是什么意思?
释义
    法律分析:第一条、基本原则
    工作绩效考核,以下称考核,目的在于通过对员工一定时期的工作成绩、工作能力的考核,把握每一位员工的实际工作状况,为教育培训、工作调动以及提薪、晋升、奖励表彰等提供客观可靠的依据。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些评价可促使员工有计划地改进工作,以保证公司营运与发展的要求。
    第二条、绩效考核原则。
    1.考绩不是为了制造员工间的差距,而是实事求是地发现员工工作的长处、短处,以扬长避短,有所改进、提高;
    2.考绩应以规定的考核项目及其事实为依据;
    3.考绩应以确认的事实或者可靠的材料为依据;
    4.考绩自始至终应以公正为原则。决不允许营私舞弊。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除下列人员外适用于公司全员。
    1.考核期开始进人公司的员工;
    2.因私、因病、因伤而连续缺勤三十日以上者;
    3.因公伤而连续缺勤七十五日以上者;
    4.虽然在考核期任职,但考核实施日已经退职者。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年终考核三种。
    (一)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则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三个月。试用三个月后应参加试用人员考核,由试用部门主管考核。如试用部门主管认为有必要缩短、延长试用时间或改派他部门试用亦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3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二)平时考核
    1、各部门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每月进行考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以提供考核的参考。
    (三)年终考核
    1、员工于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1次。
    2、考核时,担任初考各部门主管参考平时考核记录及人事记录的假勤记录,填具考核表送复审。
    第五条、考核年度为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8 16: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