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云南省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具体标准 (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 (三)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元。 二、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法律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 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