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行政诉讼中,大多数案件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倒置原则。然而,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突破举证倒置原则,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是因为这类案件涉及行政机关的诉讼请求的内容与性质所决定的。 法律分析 在行政诉讼中,绝大多数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倒置原则。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突破举证倒置原则,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是根据诉讼请求针对行政机关的内容与性质决定的。 拓展延伸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原则主要包括事实主义原则、举证责任原则和合理怀疑原则。事实主义原则要求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举证责任原则规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应由谁举证,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合理怀疑原则允许行政法官在缺乏足够证据时对当事人的主张持保留态度。这些原则的适用范围涵盖了行政诉讼的各个环节,确保了公正、公平的诉讼程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确保公正、公平的诉讼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则。尤其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突破举证倒置,以确保行政机关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事实主义原则、举证责任原则和合理怀疑原则是行政诉讼中的核心原则,它们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这些原则的应用范围广泛,为行政诉讼提供了法律保障,维护了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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