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是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若是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且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是否有时效要求? 行政诉讼则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超过了法定的时效,那么即使法院受理了、具体行政违法,起诉人也无法胜诉。 (一)普通诉讼时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3个月。 2、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 (二)特殊诉讼时效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比如30日 (三)最长诉讼时效 1、是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为2年。 2、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其他的5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