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的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若不能提供证据,将在诉讼中承担不利的后果。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其依法行政负有举证责任,但是不能简单地理解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而应当理解为“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延伸。 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一、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的区别 1、争议主体不同 行政争议的主体之中,一般情况下,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起码也应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这种争议通常不可能在平等主体之间产生。而民事争议无此特殊要求。同时,绝大多数行政争议,作为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比相对人年于更为优越的地位。他们之间存在一种经“命令——服从”为基本特征的不平等关系。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即使是权利方,也不能以强制力为依托对对方当事人直接发号施令。 2、争议起因不同 行政争议由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民事争议由民事法律行为所引起。进一步说,行政行为可以引发民事争议,民事行为不可能引发行政争议。 3、解决争议的手段不同 行政争议,有相当一部分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判等行政司法途径解决,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程序,只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条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民事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一概诉诸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