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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被告应该如何应诉
释义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行政机关,在原告当事人起诉后,行政机关必须应诉,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也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应尽的职责,并不涉及行政机关的地位和威信问题。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应认真作好以下工作:1.确定出庭应诉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由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也可以指定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还可以聘请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如果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如治安行政案件,作为被告的上级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指定作出第一次行政裁决的下级公安机关应诉。例如,某市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公民的决定,该公民不服处罚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作出了第二次决定,如果该公民仍不服而起诉到,作为被告的市公安局可以指定作出第一次裁决的公安分局应诉。2.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提交答辩状。一般来说,从接到副本次日起,15日之内被告应提交答辩状。被告如果到期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3.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及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4.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可以提出反诉。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发现原告还有未被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有新发现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能变更原处罚决定,也不能要求法院以裁决加重处罚。但可以另外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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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2: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