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 1、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2、检查范围和内容; 3、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5、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6、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7、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8、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告知书中并未提及处罚后的法律救济权利(如行政复议、诉讼;不救济的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