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失信被执行人而言,主要是对自己在行政和经济上有所限制,对于其家人来说主要是会祸及子女。执行局只能执行被执行人,也就是说只能执行明确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象只能是他一个人,对被执行人的家人无权执行,只要法律文书上没有家人的名字,法院执行局都无权对家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和处置,所以说对于家人的财产是没有威胁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