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列为失信人员名单对家人有影响吗 |
释义 | 被列为失信人员名单对家人是有影响的。影响主要有: 1、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不能上私立学校; 2、失信被执行人子女考公务员、军校、航空院校等政审无法通过;3、失信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也可强制执行; 4、失信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房产也可执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如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家长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法院审查同意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进入失信名单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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