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的赔偿主要取决于伤害程度、受害者年龄、肇事者的过错。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对于车祸的,首先,责任人(一般是车主)是有义务赔付的;其次,保险公司在范围内亦是有义务赔付的,但其它商业险一般认为是不包括精神损失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分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三种形式。 从目前情况来看,法院在处理侵害生命健康权赔偿类案件时,对精神损害的赔偿通常本着“从严”的原则。一般来讲,在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中,只有在受害人构成残疾乃至死亡的情况下,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得到相应赔偿。所以,交通事故中受伤较重的受害者在出院后应该到专门的伤残鉴定部门进行评定,如果构成残疾,就可以由受害者本人或者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要求残疾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出现交通事故保险赔偿吗?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保险公司只赔付交强险,商业险不进行赔偿。 第一,对于交强险部分,相关法律并未将肇事逃逸归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内,且按照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对于商业险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负责。保险人以肇事逃逸由为免除自己的全部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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