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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决议不成立的适用原因
释义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如下:
    1、会议召集人不适格;
    2、会议通知或公告瑕疵;
    3、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
    4、决议未达法定最低表决权数等。
    股东会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股东会可以行使的职权有: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以上是您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该内容由 冯颖琼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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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11:32